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7號
原 告 門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玄
訴訟代理人 張嘉予律師
曾至楷律師
賴翰立律師
被 告 劉德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4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認有闡明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