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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秋絹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芬律師
            馮玉婷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偉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陳報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