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號
原 告 劉秋絹
訴訟代理人 許嘉芬律師
馮玉婷律師
被 告 塞席爾商思帝科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偉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昌國律師
郭瑋萍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9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兩造陳報已達成和解之共識,故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