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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晶元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美絲  
被      告    侯信博  

              侯明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附表
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061號判決第2頁第4至5行
30,000,000元部分依前開利率加計0.5%計算

30,000,000元部分,其中20,000,000元依前開利率加計0.5%計算,其餘10,000,000元依中華郵政公司1年期非大額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1.29%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