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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太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廷  
訴訟代理人  陳育祺律師
被      告  萬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軒  
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律師
            楊富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3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