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73號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佩君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10,170元(即4,621,255元加計起訴前利息187,600元、1,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8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