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吳照國  
被      告  宥力國際有限公司

            睿浚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顧承翔  



被      告  顧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判決原本、正本附表週年利率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之週年利率欄
2.2%
2.22%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2之週年利率欄
2.2%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