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環澎一風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坤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2萬5,8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6,68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亦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即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繕本,以及提出上訴理由狀正本暨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