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
原      告  家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訴訟代理人  宋易軒律師
被      告  六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毅  
被      告  總行營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