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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被      告  睿驊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妙娥  

被      告  郭韋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附表:(新臺幣)
借款本金
現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計算方式
500萬元
299萬元
其中本金240萬元部分自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其中本金59萬元部分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700萬元
420萬元
自114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114年8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