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劉彥寬
被 告 睿驊工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妙娥
被 告 郭韋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盧芯沂
附表:(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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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中本金240萬元部分自1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其中本金59萬元部分自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