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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惠湘
              彭建程
被      告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被      告    楊啓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3日下午2時5
  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原告起訴時請求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之附表如本院卷第29頁,
  其中違約金自114年3月29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按利息利率
  10%計算,自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利率20%計算
  。惟原告於114年12月5日提出之陳報狀所附之附表(本院卷
  第365頁),違約金自114年4月29日起至114年10月28日止按
  利息利率10%計算,自114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利
  率20%計算,二者顯然不同,請原告於收到本裁定後七日內
  具狀確認請求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為何,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