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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6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呂宸彰
被      告  瑞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緯玲
被      告  楊千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