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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原      告  畢玉坤  

            張秀娟  
被      告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等3筆土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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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俊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47、49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足證(本院卷第55至5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