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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384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訴訟代理人  陳豊文  
被      告  焱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法定代理人  賴昱宇  
被      告  李曉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以114年度補字第2840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