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上 訴 人 羽禾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T F INTERNATIONAL PTY LTD(天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重訴字第15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98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81,888元(見本院卷第55頁),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4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