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永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勇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林傳因114年重訴字第1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捌佰參拾玖萬捌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