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車庫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光琦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長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750元(至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