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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李瑞倉為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施建安,惟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變更為李瑞倉等情,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經濟部114年2月18日經授商字第11430019050號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然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李瑞倉為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