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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何增耘  
被      告  陳志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伍拾伍萬參仟柒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第一銀行借據第29條可憑(見本院卷第14、18、22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0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68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7日(即實際撥款日)起至140年7月7日止,利息按原告放款指數利率加計年利率0.52%機動計息(違約時為1.74%+0.52%=2.26%),並自實際貸款日起,前36個月為還本寬限期,於每月7日按月計付利息,自第37個月起於每月7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有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經原告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金,且僅繳足計算至113年9月7日之利息,計尚欠借款本金676萬9,4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10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7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7日(即實際撥款日)起至117年7月7日止,利息按原告放款指數利率加計年利率1.08%機動計息(違約時為1.74%+1.08%=2.82%),並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以每月7日為還款日,如有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金,且僅繳足計算至113年9月7日之利息,計尚欠借款本金39萬8,0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被告於110年7月9日向原告借款45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7月9日(即實際撥款日)起至130年7月9日止,利息按原告放款指數利率加計年利率0.52%機動計息(違約時為1.74%+0.52%=2.26%),並自實際貸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以每月7日為還款日,如有遲延還本付息,除按上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9期,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未依約清償本金,且僅繳足計算至113年11月7日之利息,計尚欠借款本金38萬6,24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㈣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同意原告之請求及金額,有收到原告催繳還款的通知,然伊目前沒有能力償還,希望待伊將房子出售後再清償等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3紙、增補條款約定書、辦理保費融資投保躉繳型定期壽險專案同意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暨送達證明、放款利率表、放款(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撥款證明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1、61至99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被告雖以目前無資力償還,希望待伊將房子出售後再清償等語,然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原告依約已得請求被告清償全部欠款本息與違約金,是被告此項抗辯難以為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薛嘉珩
                  法 官 莊仁杰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676萬9,471元
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6%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9萬8,005元
自113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82%
自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8萬6,242元
自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2.26%
自113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