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曾士軒
被 告 蔡偉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6月24日上午9時58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放款借據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