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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佑達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麗湘  

被      告  葉弘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實體部分原告主張第3行有關「約定渠等就欣昭公司對原告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額度內」之記載,應更正為「約定渠等就久大寰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於本金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之額度內」。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所示借款日及到期日、最後付息日欄內容,應更正為如「更正後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更正後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
借款日
最後付息日
到期日
1.
175萬元
171萬8,228元
112年12月14日
113年7月14日
至113年3月14日止,嗣展延至114年3月14日止
2.
525萬元
515萬4,083元
112年12月14日
113年7月14日
至113年3月14日止,嗣展延至114年3月14日止
3.
100萬元
13萬6,486元
110年8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至113年8月10日止,嗣展延至114年8月10日止
4.
100萬元
16萬4,919元
110年9月10日
113年7月10日
至113年9月10日止,嗣展延至114年9月10日止
5.
100萬元
17萬1,967元
110年10月8日
113年7月10日
至113年10月8日止,嗣展延至114年10月8日止


734萬6,28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