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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04號
原      告  利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淳浩(監察人)

參  加  人  蔡稔悌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律師
            李佶穎律師
被      告  張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案列: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2日以114年度補字第654號裁定命其於送達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3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