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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方有義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      告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  
被      告  四季物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安娜 CALDERON GONZALEZ DANNIA GRISSE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子豪律師
            林楷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20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