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原 告 方有義
訴訟代理人 莊勝榮律師
被 告 文華物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國晉
被 告 四季物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安娜 CALDERON GONZALEZ DANNIA GRISSEL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之麟律師
複 代理人 何子豪律師
林楷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5年3月20日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