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583號
原 告 義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祥
被 告 盛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事件,而被告主營業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7樓,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自屬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