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明華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被 告 林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00元,扣除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7,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