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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黃書泓
被      告  天聯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天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石家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7至31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