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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6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被      告  婆婆媽媽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旗  
被      告  徐語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零貳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5、17、20、22、24頁),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婆婆媽媽環保有限公司(下稱婆婆媽媽環保公司)於民國111年8月15日邀同被告陳信旗、徐語婕為連帶保證人,約定就婆婆媽媽環保公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各項費用及代付款項等,願與婆婆媽媽環保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婆婆媽媽環保公司於如附表一「借款日期」欄所示時間,向原告借款如附表一「借款金額」欄所示金額,並約定如附表一「借款到期日」、「借款利率計算方式」、「還款方式」欄所示借款條件;如逾期還本或付息,自應償還日起,除依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婆婆媽媽環保公司就上開借款均僅繳息至114年2月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第6條第1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9,027,978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陳信旗、徐語婕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暨收件回執、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歷史表、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52頁、第65至100頁),被告均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靖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借款到期日
借款利率計算方式
還款方式
證據出處
1
111年8月16日
400萬元
116年8月16日
按原告公告之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違約時1.715%)加年率1.085%按月計付,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
每月10日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
本院卷第25頁
2
111年8月16日
100萬元
116年8月16日
同上
同上
本院卷第27頁
3
111年8月17日
200萬元
116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本院卷第29頁
4
111年8月17日
800萬元
116年8月17日
同上
同上
本院卷第31頁

附表二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收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收
1
200萬元
1,321,069元
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00萬元
484,527元
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
800萬元
5,284,285元
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4
400萬元
1,938,097元
自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2.8%
自114年3月6日起至114年9月5日止
自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1,500萬元
9,027,9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