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28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訴訟代理人 張晉嘉
被 告 鴻上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游鴻達
李睿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5月14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