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51號
原 告 郭哲榮
摩爾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何星磊律師
謝秉霖律師
複 代理 人 牟君志律師
被 告 張宇明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邱議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9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陳明本件起訴事實究係被告投放廣告導致原告會員、對理財有興趣之人受到被告網路廣告騷擾而影響原告業績(見起訴狀第23頁),還是單指被告於168周報刊登之文章侵害原告名譽,原告有無變更起訴事實?並將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