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重訴字第73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16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634,795元確定。上訴人受全部敗訴判決,並全部提起上訴,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與第一審相同,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6,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