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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上  訴  人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被 上 訴人  萬達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5年1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