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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3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胡述民  
被      告  沛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介誠  

被      告  呂修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玖佰貳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佰柒拾陸萬貳仟元或同額之100年度甲類第七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21條、授信總約定書第15條第k款為憑(本院卷第20、32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沛鴻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沛鴻公司)於民國113年5月6日邀同被告呂修齊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保證書,保證就沛鴻公司於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墊款、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美金180,000元及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而沛鴻公司於113年11月19日至114年2月26日間分別向原告借款9筆,金額總計30,480,115元,各筆借款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如附表所示。被告繳付利息至114年4月29日後即未清償本息,尚積欠原告本金229,286,99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被告簽立之授信總約定書第11條第1項a款及第2項,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授信總約定書、授信核定通知書、受信核定通知書(條件變更)、動用申請書(融資類)、動用申請書(幣別折換)及放款交易明信表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9至97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單位:新臺幣;年:民國)
編號
請求金額
(即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7,237,230元
自11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4725%
自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800,000元
自114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4725%
自114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298,920元
自114年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4725%
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4,057,943元
自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4725%
自114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420,356元
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4841%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967,284元
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5549%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983,550元
自114年5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5898%
自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4,491,987元
自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5898%
自114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7,029,729元
自114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右列利率計算之利息。
2.916955%
自114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合計
29,286,9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