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原 告 頑皮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華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汪欣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太印象有限公司、李吳達、李天怡、郭人杰、孫耀亨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陸仟肆佰參拾參萬伍仟柒佰參拾肆元(計算公式如附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伍仟玖佰壹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肆仟玖佰壹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附件:
一、美金4,797,343.12元折合為新臺幣141,857,436元。
二、新臺幣141,857,436元+98,597,500元=240,454,936元。
三、新臺幣240,454,936元於112年7月6日至114年6月30日期間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新臺幣23,880,798元。
四、新臺幣240,454,936元+新臺幣23,880,798元=新臺幣264,335,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