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83號
原 告 晏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