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有無請
求本金,並載明訴之聲明之全部內容,及提出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