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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9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蔡宛芸  
被      告   拾伍嚴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呂宇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到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具狀確認訴之聲明有無請
  求本金,並載明訴之聲明之全部內容,及提出繕本三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