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全家人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星星
被 上訴 人 頂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士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801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參元(違約金請求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至起訴前一日止之價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參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