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01號
上  訴  人  全家人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郭星星  
被 上訴 人  頂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士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2月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01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筱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