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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1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許智弘  
被      告  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錦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0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9日宣判,惟經查詢被告蔡錦芳之戶籍資料及出入境紀錄,其自114年6月3日後雖無出境紀錄,但於114年7月15日則變更戶籍地址為內湖區戶政事務所,並查無其他應受送達處所,為免因此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對被告蔡錦芳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