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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892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被      告  劉蘭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