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05號
上 訴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儲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顧哲銘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7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6,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