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被 告 李德偉
黃菩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4,748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