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35號
原 告 周聰慧
周聰玲
周聰娟
陳秀娟
祁傳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被 告 致富國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偉平
被 告 黃天貴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黃鷥媛律師
被 告 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9月30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5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可憑(見本院卷第215至21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月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