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170號
原 告 袁明
被 告 儲國衡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沈于揚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7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見本院卷第29頁)、答詢表(見本院卷第31頁)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