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03號
原 告 游云甯
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被 告 儲開軒
陳政傑
辜靜怡
沈于揚
曹瑄芷
翁澄宏
林志隆
陳世昌
林素真
張家瑋
賴建川
曾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送達處所所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厚德派出所,並經原告於114年10月31日領取信件,有送達證書、領取紀錄可憑(見本院卷第25、27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47至59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