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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奇軒  
被      告  詹舜淇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詹雅琳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張揚律師  
            官昱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