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2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奇軒
被 告 詹舜淇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庚道律師
被 告 詹雅琳
訴訟代理人 田振慶律師
張揚律師
官昱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8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