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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劉穎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安瀅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被      告  柯依妏  
            郭宛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郭宛臻本人應屆時到庭,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