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31號
原 告 劉穎達
訴訟代理人 陳世錚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安瀅律師
被 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道義
被 告 柯依妏
郭宛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志律師
張學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七月十四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郭宛臻本人應屆時到庭,行當事人本人訊問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