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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林巨峯(即林郭香典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2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D-32086-5
1
1000
002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6312-8
1
121
003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9-NX-6842-0
1
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