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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尚發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高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114年度除字第10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圓達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113年9月5日
12萬3,200元
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