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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簡泰正  
            林瑞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所示編號1、2、3分別已於民國114年4月9日、5月9日、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5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營業部
113年12月13日
43,945元
3011936
002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營業部
114年1月15日
43,945元
3011943
003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營業部
114年2月14日
43,945元
301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