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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王郭美芬
代  理  人  王倩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因繼承取得王耀明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4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029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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