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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黃啓源(即張貴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14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 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D0479531 2
 1
1000
 2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15242 5
 1
575